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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单生效前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案例
来源:张继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3
浏览量:356

交强险保单生效前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案例

 

【案情简介】

 车辆投保交强险后,车主开车上路。然而,就在距离保险单生效还有4个小时的时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3216日,沈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将一名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朱某撞死。 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朱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当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询问保险事宜。保险公司查明情况后,告诉沈某其购买的保险要到距离保险生效还有5小时的时间。
事故发生后,沈某支付了医疗费用5万元及赔偿款6万元。朱某家属因未获其余赔偿,425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受害者朱某的儿子凌某也将沈某与其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凌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的交强险赔付,要求沈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94080.15元。

【案件处理过程】

法庭上,针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受害人朱某的儿子凌某、肇事者沈某以及保险公司三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凌某一方认为,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沈某承担。
沈某一方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其保险生效日期,导致其在脱保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沈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沈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期间,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凌某12万元,被告沈某赔偿原告凌某235929元。(按沈某承担60%事故责任赔偿)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会被判决承担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亦明确了保险公司可采取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明确保险期间具体起止点等适当方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在充分掌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有义务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选择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保障不特定的受害人之权利的保险期间。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并就此与之协商,就使用了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这一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此案中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并出具了保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而关于保险合同期间的约定仅系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并非对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故此案保险合同自保单生成之时就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间亦应当自保单生成之时起算,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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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继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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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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