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生律师亲办案例
深圳交通事故案例肇事司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赔偿
来源:张继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4
浏览量:408

案情简介

2010712,一大客车从宝安区往龙岗区方向行驶,行至龙华路段时,年仅5岁的黄某在路上尾追该大客车,当大客车与对向由刘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会车时,黄某突然从大客车车尾往左侧跑,企图绕过大客车时,即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左前保险杠发生相碰,黄某被撞倒地后,被货车左前轮碾压右腿。经医院抢救,黄某右大腿中1/3被截肢,造成了五级伤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龙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中认定,黄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刘某支付给黄某4000元抢救费后,认为黄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自己在本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拒绝赔偿黄某其他经济损失。

于是,黄某的法定代理人以黄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刘某赔偿其其他经济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

司机不负事故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的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

 第三,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了一个崭新的责任体系,它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案件处理结果

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在本案中,刘某欲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为黄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对此,刘某并未能举出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其提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黄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刘某仅能减轻其责任,不能免除责任。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司机刘某不负事故责任,表明其在黄某突然从大客车车尾跑往左侧企图绕过大客车时,采取的处置措施得当。据此,司机刘某对黄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黄某自行承担。于是,2011325,法院判决司机刘某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轮椅)费、车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及其维护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80062.82元。扣除司机刘某已支付给黄某的4000元,司机刘某尚应赔偿黄某850314.08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主张黄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未能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司机刘某赔偿黄某部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轮椅)费、车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及其维护费、残疾赔偿金等是适当的。

以上内容由张继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继生律师咨询。
张继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886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继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三楼